关于我们

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成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分会是协会分支机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分会是由全国检疫处理和生物安全行业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咨询服务机构和相关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分会的宗旨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以服务政府和服务企业为核心,做好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检疫处理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贡献力量。
第五条 在协会和分会理事会的监督管理下,分会将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提高诚信自律水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繁荣富强积极奉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职能如下: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国家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办法,提高行业内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
二、参与监管政策制定。凝聚企业共识,通过分会平台,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需求;积极建言献策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有关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政策和监管措施的制定。
三、组织开展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和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发展需要,整合行业内部优势技术资源,争取国家相关科技立项支持,创新性地组织开展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扩大检疫处理业务范围,提升绿色检疫处理行动能力。
四、组织开展标准制修订和宣贯。成立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与转化),包括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从业单位和人员能力等级划分及相关要求、从业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等管理性标准;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化操作程序标准、技术标准、设施设备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和服务标准等,并在行业内全力推广应用,提升我国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规范化、标准化发展水平与检疫处理质量。
五、组织开展能力与合规性评价工作。组织开展从业企业和个人能力评价,设施设备合规性评价和检疫处理效果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备或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组织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数字化转型,搭建数字化工作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和可信机制,提升行业内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七、开展咨询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能力提升与技术交流研讨会议;组织开展国内行业领先企业的现场观摩与考察。
八、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市场考察,寻找合作伙伴;组织、参加国际学术和技术与信息交流活动。
九、会员企业宣传与服务。利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为会员企业提供一定范围的宣传和业务(技术)咨询服务。
十、接受和承办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管理

第六条 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入会须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手续,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聘书。分会地址设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从事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相关业务的单位。
二、承认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遵守本工作条例,热心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分会对申请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报协会审批;
二、审议合格后,办理会员审批登记手续。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在分会组织的各种国际、国内专题论坛或研讨会、技术培训、市场拓展活动中有优先参加权。
二、有权了解分会的各项制度和议程。会员对分会组织汇编的技术资料、市场信息、客户资源等有优先、优惠获取权。
三、优先享受分会联系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分会积极组织专家帮助会员解决在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会员提供一定范围的宣传。
四、通过协会的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
五、有对协会及分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维护分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分会工作守则;不泄漏分会及会员的保密信息。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三、保证向分会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
四、不能以任何形式利用分会名义做违反分会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会是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专业范围划分,经协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对检疫处理与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分支机构。本分会遵循《协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理事会的监督。重大事项须向协会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遵循《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章程》及《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分会按选举程序产生本分会的理事会。
理事会是分会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分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监督分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平时可根据情况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分会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在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授权的基础上指导分会工作。
二、负责召集、组织分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三、监督、检查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处的工作完成情况。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管相关专业业务的会议,按分会分工完成自己的职责任务。
三、检查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理事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召集相关专业业务的会议,按分会分工完成自己的职责任务。
三、检查分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分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公机构,负责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日常工作,并向本分会理事会及会长负责。协会国际合作部为分会秘书处联系机构。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负责分会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会长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分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作。
三、筹划、实施各类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所联系的各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三、负责召集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四、按照秘书长安排,负责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
五、组织起草、策划相关活动并整理报告、汇报等材料。
六、协助秘书长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会成立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具有较强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疫处理行业人员以及部分国内外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咨询服务收费;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分会活动经费;
二、拓展市场活动费用;
三、日常工作开支;
四、其他有关开支。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间分配。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分会应在协会建立必要的独立管理台帐,接受上级财务部门、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实施;修改亦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